近日,山城区法院执结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。
据了解,被告焦某开办了一家个体诊所,在对患者郑某实施针灸治疗时发生意外导致其瘫痪,病情也愈发严重。面临高额的医药费,双方协商未果后,原告郑某将诊所诉至山城区法院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,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,酌定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40%的责任,判令焦某诊所支付患者郑某各项损失20余万元。判决生效后,焦某诊所未履行判决义务,郑某向山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,承办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线下调查,未能发现焦某诊所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。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裁定执行诊所开办者焦某个人财产后,经查询和调查,发现焦某除了每月2000多元的退休工资外,名下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。
承办法官考虑到焦某诊所及焦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,又考虑到焦某年龄过大,只有每月2000余元的退休工资,如果分期履行,时间太长,不利于充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,同时考虑到焦某多次表示对不起患者,也想早日解决问题卸掉思想包袱。于是,承办法官一方面为了尽快让患者拿到赔偿款以便后续治疗,另一方面也为了让焦某卸掉思想包袱,安度晚年,便多次与其儿子、女婿沟通交流。焦某儿子和女婿为了让老人安度晚年,答应尽最大努力筹措执行款。
经过承办人与双方耐心沟通,最终双方各退一步,被执行人的儿子和女婿筹措18万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,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款项,同意法院执行完毕结案。申请执行人郑某对法院的热情耐心和高度负责表示感谢,焦某及家人也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表示理解和支持。至此,该案得以执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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