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《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是上海出台的全国首个综合性地方信用立法,是对国家信用改革战略性任务的落实,也是上海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。随着条例的实施,如何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规定?条例实施后又将对市民生活、社会管理带来怎样的影响呢?诚小君开设系列信用小讲堂,将继续带你一起从学理上解读《条例》。
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【释义】本条是关于条例施行日期的规定。
法律、法规的审议通过、颁布和生效是立法程序中的三个重要环节。法律、法规的实施时间也就是法律、法规的生效时间。法律、法规的生效与公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。法律法规的公布是法律、法规的制定机关将通过的法律、法规向社会予以公告。法律、法规的生效是法律、法规开始施行,开始对社会行为具有约束力。
法规的施行日期一般有两种方式:一种方式为在法规条文中明确确定,从其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;另一种是在法规公布后并不立即施行,而是规定经过一段时间后,从某个特定时日才开始施行。
根据“不公布、不实施”(法律文件未经公布不得实施)的原则,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在施行之前,必须予以公布。一般来说,除了紧急情况之外,在法律、法规公布之后、施行之前,应当留有合理的时间,既便于相关部门为《条例》实施作必要准备,也便于社会各界了解和学习。本条例于2017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,通过后以常委会公告的形式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报,以及本市的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布。为了有充分的宣传、学习本条例的时间,以利于《条例》的贯彻施行,本条例确定施行日期为2017年10月1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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